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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余、陆井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3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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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35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赵余、陆井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余;陆井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3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臣。被执行人:陆井华,男。本院在执行赵余与陆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井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井华在集贤县农商银行X002X0121000X0X2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子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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