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磬、梁新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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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1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康磬、梁新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康磬;梁新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磬,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梁新建,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康磬与被执行人梁新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9235.19元,未执行20764.8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7月21日、8月31日、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东风牌、大众牌车辆的档案手续,因车辆未实际控制,车辆下落不明,现无法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新0102执514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六、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麦祖义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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