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天海、蔡生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27执3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27执398号案件名称
郑天海、蔡生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郑天海;蔡生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7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郑天海,男,汉族,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蔡生龙,男,汉族,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天海与被执行人蔡生龙劳务合同纠纷的(2020)浙0727民初90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43668元,剩余债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剩余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27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承跃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施润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明娟、戴月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669号之十六 下一篇 王少军、张海侠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26执1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