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虎红、铜陵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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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185号案件名称
徐虎红、铜陵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虎红;铜陵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185号原告:徐虎红,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铜陵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94664277。法定代表人:董刚。原告徐虎红诉被告铜陵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6日,原告徐虎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虎红负担。审判员 王新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淑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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