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昊宁与聂江勇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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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32号案件名称
范昊宁与聂江勇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范昊宁;聂江勇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32号申请人:范昊宁,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聂江勇,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人范昊宁与被申请人聂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聂江勇的银行存款1,088,36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聂江勇的银行存款1,088,36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聂江勇的银行存款1,088,36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32号申请人:范昊宁,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聂江勇,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人范昊宁与被申请人聂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聂江勇的银行存款1,088,36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聂江勇的银行存款1,088,36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聂江勇的银行存款1,088,36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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