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昱、胡仕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5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577号
  • 案件名称

    刘昱、胡仕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昱;胡仕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5577号原告:胡仕东,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昱,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仕东与被告刘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仕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萍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