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昱、胡仕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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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577号案件名称
刘昱、胡仕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昱;胡仕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5577号原告:胡仕东,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昱,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仕东与被告刘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仕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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