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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赵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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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1004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赵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赵磊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7号楼2302A。法定代表人孔令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磊,男,1992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辽1402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磊的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磊的银行账户,但因无银行存款,暂无法执行,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辽1402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磊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赵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立春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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