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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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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542号
  • 案件名称

    张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张**,女性,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大涛,女性,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大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5538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大涛偿还原告张**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8月的利息27,600.00元,共计257,600.00元,此款分期给付: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00元;2022年5月1日前给付本金80,000.00及利息27,600.00元;二、被告张大涛给付原告张**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付清之日时止的利息;三、案件诉受理费5,026.00元减半收取2,513.00元,由被告张大涛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大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大涛已给付10000.00元,承诺每月给付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5538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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