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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华、陈宏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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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306号
  • 案件名称

    高保华、陈宏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高保华;陈宏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306号原告:高保华,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陈宏强,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高保华与陈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高保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保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高保华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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