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华、陈宏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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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306号案件名称
高保华、陈宏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保华;陈宏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306号原告:高保华,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陈宏强,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高保华与陈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高保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保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高保华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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