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张艳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恢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恢5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张艳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张艳丽;李庆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3677591295R(1-1),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媛媛。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李庆明,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与张艳丽、李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艳丽、李庆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利辛县(不动产权证书号:201600218)商铺,于2021年7月21日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上述房产,以人民币1702810元拍卖成功。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25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喆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罗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璨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