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国辉、刘淑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恢146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1执恢146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陈国辉、刘淑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国辉;刘淑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1执恢14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国辉,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被执行人:刘淑明,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陈国辉与刘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1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淑明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66038.96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11日,被执行人仍未能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70.13元,支付部份执行费670.13元,本案债权尚余66038.96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1执恢1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谭阳威审判员 林小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榕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