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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传河、蒋兴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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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439号
  • 案件名称

    曾传河、蒋兴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曾传河;蒋兴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曾传河,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兴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曾传河与被执行人蒋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传河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蒋兴坤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和2021年9月15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蒋兴坤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住房公积金、证券查询被执行人蒋兴坤的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蒋兴坤有住房公积金,该案为系列案,本院已另案扣留被执行人蒋兴坤的住房公积金,但暂不宜处置,现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兴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曾传河,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申请执行人曾传河,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曾传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兴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曾传河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曾传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清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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