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庆与王强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12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205号案件名称
潘庆与王强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潘庆;王强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1205号原告:潘庆,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生,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 被告:王强申,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生,初中文化,政治面貌不详,农民,原住镇赉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潘庆与被告王强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736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4日至2020年3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共计7360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两组(第一组13页,第二组7页,共计20页)。证明:①第一组体现了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两次,第一次款额5850元,第二次款额1500元;第二组体现了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一次,款额3000元;合计10350元。②第一组证据告3000元。因此,尚欠7350元。 被告未质证。 本院评析认为:根据上述第二组《微信聊天记录》的最后一页(第7页)的记载,可以确定,被告对尚欠原告7千多元欠款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7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在原告处多次借款,现尚欠7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双方之间便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拖欠不还,是对合同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以此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强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潘庆借款7000元。 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强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王强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君审判员 陆彬审判员 高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程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