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李义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23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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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233号之五案件名称
徐勇、李义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勇;李义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23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徐勇,男,汉族,系个体业者,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执行人:李义臣,男,汉族,系个体业者,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徐勇与被执行人李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及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保险金、公司等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保险金提取,并将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档案及房产、存款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义臣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义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本案已对被执行人李义臣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纪凤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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