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叶盛、陈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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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168号案件名称
陆叶盛、陈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陆叶盛;陈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168号申请执行人:陆叶盛,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陈彪,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陆叶盛与被执行人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281民特4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彪应归还陆叶盛材料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陈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陈彪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陈彪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依法扣划陈彪存款2451.5元,该款该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部分已发还陆叶盛。三、本院委托陈彪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因陈彪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陆叶盛,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陈彪的财产线索,陆叶盛未能提供陈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陈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陆叶盛对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无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陈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生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峥莉审 判 员 闵永刚审 判 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培银书 记 员 陆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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