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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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592号案件名称
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592号原告: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6921473X0,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华街52号2单元6层2号。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蒿风国,系该公司员工,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滨,系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明,女,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被告已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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