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传金、苏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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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198号案件名称
孙传金、苏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传金;苏群;连云港森呼吸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蕴之宝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孙传金,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苏群,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森呼吸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76690833F,住所地海州区。法定代表人:许玉忠。被执行人:连云港蕴之宝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610446816,住所地海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群。申请执行人孙传金与被执行人苏群、连云港森呼吸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蕴之宝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连仲字第002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群、连云港森呼吸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蕴之宝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孙传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经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有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传金与被执行人苏群、连云港森呼吸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蕴之宝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苏07执198号,执行依据:(2021)连仲字第00020号调解书〕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延亮审 判 员 王宜东审 判 员 李昌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倪梦祥书 记 员 汤 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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