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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勇、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30执80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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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30执80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顾勇、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巴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顾勇;王建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30执8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顾勇,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巴楚县。    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巴楚县。    申请执行人顾勇与被执行人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130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勇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2,28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建平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建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王建平无可供名下财产,经查:通过点对点查控无土地、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    3、因被执行人王建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建平有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工程自卸车一辆,车号为×××挂靠喀什恰达运输公司,与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申请人口述该车为被执行人小舅子的弟弟名下登记,房产在四川提供的线索不明确,巴楚房产是他女儿名下登记所有的,告知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必须是被执行人本人名下或者实际所有的,登记在他人名下举证证明是被执行人的,以上财产线索不明确已告知申请人;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顾勇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顾勇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2,283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王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顾勇,并听取了其意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多来提·图尔荪审判员    黄海汇审判员    艾沙·哈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淋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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