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明、周文静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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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280号案件名称
李万明、周文静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万明;周文静;株洲市康力服装加工厂;黎坤云;言雪燕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明,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文静,女,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康力服装加工厂。经营者:黎明,女,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黎坤云,男,汉族,1954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言雪燕,女,汉族,1957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万明、周文静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康力服装加工厂、黎坤云、言雪燕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万明、周文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康力服装加工厂、黎坤云、言雪燕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可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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