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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桂军、刘爱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恢19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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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恢19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乔桂军、刘爱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乔桂军;刘爱勤;王锋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恢1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桂军,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刘爱勤,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锋贤,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乔桂军、刘爱勤申请执行王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7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锋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桂军、刘爱勤借款450000元及利息(以30万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万为基数,按年息20%,自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锋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桂军、刘爱勤律师费13000元;三、驳回原告乔桂军、刘爱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5元、保全费292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锋贤负担。王锋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乔桂军、刘爱勤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锋贤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恢复执行通知书;三、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邮寄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锋贤202859.00元,并将该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四、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五、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六、本院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锋贤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七、2021年7月13日、2021年9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八、本院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止,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202859.0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小涛审判员  王 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晓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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