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24执21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2120号案件名称
刘祥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祥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24执2120号被执行人:刘祥春,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刘祥春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已执行完毕,案款7000元已存入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本案符合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艳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