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军、年冀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9民初27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09民初2746号案件名称
林学军、年冀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林学军;年冀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9民初2746号原告:林学军,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敬,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娟,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年冀锋,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林学军与被告年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林学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学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郭成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261号 下一篇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亮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