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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学军、年冀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9民初2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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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9民初2746号
  • 案件名称

    林学军、年冀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林学军;年冀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9民初2746号原告:林学军,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敬,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娟,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年冀锋,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林学军与被告年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林学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学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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