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艺宏、王云霞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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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609号案件名称
胡艺宏、王云霞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艺宏;王云霞;胡百功;薛香变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民初609号原告:胡百功,男,生于1952年1月3日,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薛香变,女,生于1953年08月25日,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王云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12日,初中文化,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君琪,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艺宏,男,汉族,生于1996年2月25日,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百功、薛香变与被告王云霞、胡艺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应转入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泰杰人民陪审员 雷吾兴人民陪审员 艾竹叶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贺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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