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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公司黄旗村直营店、蔡建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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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029号
  • 案件名称

    凤城市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公司黄旗村直营店、蔡建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凤城市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公司黄旗村直营店;蔡建伟;马小妹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公司黄旗村直营店,营业场所:凤城市红旗镇黄旗村。负责人:关明金,系该直营店店主。被执行人:蔡建伟,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马小妹,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凤城市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公司黄旗村直营店诉蔡建伟、马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蔡建伟、马小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网络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财产保险,房产等,被执行人蔡建伟、马小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蔡建伟、马小妹送达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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