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权、覃洋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2民初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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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民初1264号案件名称
李如权、覃洋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桑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如权;覃洋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2民初1264号原告:李如权,男,1963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桂环,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李如权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洋,男,1992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李如权与被告覃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如权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如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权撤诉。本案受理费676.01元(已减半),免予收取。审 判 员 陈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曼书 记 员 满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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