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武刚、张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31民初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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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353号案件名称
王武刚、张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武刚;张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631民初353号原告:张莎,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4日,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13018XXXX312041341。被告:王武刚,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日,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706021117。原告张莎诉被告王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武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728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30日,被告以干活为由,从原告的联兴五金店拿BV4平方铜线40卷、BV6平方铜线125卷、2*2.5黑电缆7卷。给送到黄龙家庭公寓,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十天还清货款,时间已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被告王武刚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通过微信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原告张莎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王武刚从自己经营的五金店购买铜线及电缆线共下欠67285元。被告王武刚虽未到庭,但在微信中对该欠条予以认可,因此本庭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30日,被告王武刚从原告张莎联兴五金店购买了BV4平方铜线40卷、BV6平方铜线125卷、2*2.5黑电缆7卷,货款共计67285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本院认为,被告王武刚与原告张莎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自愿达成BV4平方铜线、BV6平方铜线、2*2.5黑电缆买卖合同,该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并生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将自己的货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清偿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莎清偿货款672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计741元,由被告王武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霍 宏 平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 霄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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