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某配件经销处、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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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089号案件名称
桦甸市某配件经销处、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桦甸市某配件经销处;赵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282民初3089号原告:桦甸市某配件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石某,住吉林省。被告:赵某,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原告桦甸市某配件经销处(以下简称某配件经销处)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配件经销处的经营者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配件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给付配件款11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1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2.赵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3日,赵某从某配件经销处购买装载机配件,价款为11000元。当日,赵某为某配件经销处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款事实。后某配件经销处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至人民法院,赵某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某配件经销处提供的欠据可以证明赵某欠款11000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赵某赊购货物后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某配件经销处要求其给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桦甸市某配件经销处货款1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时止,以11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赵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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