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浩南、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3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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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3384号案件名称
税浩南、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税浩南;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3384号 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税浩南,男,200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0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税浩南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2000元。判决认定成都市某局金牛区分局扣押在案的585元现金可用于罚金刑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已向成都市某局金牛区分局发送了公函请该局将所扣押在案的现金585元上缴至国库。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税浩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税浩南在指令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税浩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税浩南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另委托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税浩南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税浩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娜 审判员 刘福猛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谌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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