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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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424号案件名称
曹某、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某;曹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73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培元办事处。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镇。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4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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