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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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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424号
  • 案件名称

    曹某、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曹某;曹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73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培元办事处。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镇。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4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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