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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技革、王照峰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保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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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保264号
  • 案件名称

    金技革、王照峰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金技革;王照峰;金兵;延边众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保264号申请人金技革与被申请人王照峰、金兵、延边众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吉2405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询被申请人王照峰、金兵、延边众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财产信息;二、并保全被申请人王照峰、金兵、延边大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王兴旺名下的房屋[坐落于延吉市长白山东路1718号蓝天家园B5号楼2单元601室,房权证号为:吉(2019)延吉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91.89平方米],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上述内容进行保全,(2021)吉2405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吉2405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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