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海艳、肖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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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45号案件名称
岳海艳、肖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岳海艳;肖杰;岳江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岳海艳,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肖杰,男,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岳江雄,女,地址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岳海艳与被执行人肖杰、岳江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1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杰、岳江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海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杰、岳江雄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证券财产进行了查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海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杰、岳江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海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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