蹇良华、陈华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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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842号案件名称
蹇良华、陈华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蹇良华;陈华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蹇良华,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华彬,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蹇良华与被执行人陈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蹇良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华彬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贺 剑书 记 员 章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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