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邓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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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899号案件名称
何某某、邓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某某;邓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89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环县。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罗某某、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某某支付其运费及货款34700元,罗某某、刘某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某负担诉讼费333.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邓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邓某某支付何某某运费及货款34700元,罗某某、刘某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某负担诉讼费333.5元,邓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共同负担执行费426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罗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459.50元,刘某某主动履行了34000元(含执行费42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0)甘1027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邓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426元刘某某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868号民事判决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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