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桥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4刑初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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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4刑初1284号案件名称
王俊桥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俊桥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刑初12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桥,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1〕1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桥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实行独任审判,2021年9月2日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王俊桥饮酒后驾驶一辆粤R×××**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花都区花山镇龙华街1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俊桥的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220.2mg/100mL。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俊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俊桥具有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220.2mg/100mL、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俊桥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俊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俊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王俊桥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俊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的一日予以扣除。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 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芷颖杨俊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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