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康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31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3193号案件名称
赫某、康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赫某;康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3193号原告:赫某,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告:康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赫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赫某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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