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程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文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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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191号案件名称
盖州市程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文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盖州市程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文举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3191号原告:盖州市程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盖州市鼓楼办事处民和社区天红铭居10号住宅楼103号。法定代表人:臧家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权,该公司法务。被告:刘文举,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原告盖州市程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盖州市程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盖州市程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基于被告刘文举已经给付其主张的物业费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程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州市程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素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召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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