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疆、李印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9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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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99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瑞疆、李印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瑞疆;李印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瑞疆,男,1995年2月0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李印常,男,1978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李瑞疆与被执行人李印常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22元,已执行118.08元,未执行16,903.92元。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印常正在服刑,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9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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