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瑞疆、李印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99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9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瑞疆、李印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瑞疆;李印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瑞疆,男,1995年2月0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李印常,男,1978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李瑞疆与被执行人李印常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22元,已执行118.08元,未执行16,903.92元。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印常正在服刑,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9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代正>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