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天庆、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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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331号案件名称
锁天庆、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锁天庆;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331号原告:锁天庆,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改山,石家庄市新乐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塔子庄路口北行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经理。原告锁天庆诉被告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锁天庆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锁天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天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素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胜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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