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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成斌、肖爱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11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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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11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龚成斌、肖爱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龚成斌;肖爱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163号之一原告:龚成斌,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肖爱平,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成斌与被告肖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成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材料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龚成斌负担。审 判 员 胡正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时兵书 记 员 王 星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163号之一原告:龚成斌,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肖爱平,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成斌与被告肖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成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材料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龚成斌负担。审 判 员 胡正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时兵书 记 员 王 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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