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指山与吉林市龙潭区金辉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0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1024号
  • 案件名称

    于指山与吉林市龙潭区金辉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于指山;吉林市龙潭区金辉水泥制品厂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024号原告:于指山,男,1953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吉林市龙潭区金辉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棋盘经济管理区。经营者:刘文辉。原告于指山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金辉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指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指山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指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原告于指山负担。审  判  长   祝 佳人 民 陪 审 员   李 密人 民 陪 审 员   李国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 理 书 记 员   赵婉竹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