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杨智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80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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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808号之三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杨智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杨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8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齐永锋。被执行人:杨智军,男性,1979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梅,女性,1981年12月22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贾小鹏,男性,1987年09月14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靳春霞,女性,1988年02月23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贾小奇,男性,1991年03月20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温娟,女性,1993年10月08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杨智军、杨梅、贾小鹏、靳春霞、贾小奇、温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智军、杨梅、贾小鹏、靳春霞、贾小奇、温娟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作出(2021)陕0822执恢808号之一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智军、杨梅、贾小鹏、靳春霞、贾小奇、温娟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2021年8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智军于当日向申请人一次性偿还本金4万元,剩余欠款每月向申请人偿还5000元,2023年8月31日前偿还完全部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3500元由被执行人杨智军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2执恢80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志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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