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建国、孙保见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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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484号案件名称
佟建国、孙保见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佟建国;孙保见;安康市易成矿业有限公司;戚成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484号申请执行人:佟建国,男,汉族,1959年7月11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矿机路新,身份证号码:11022519590711xxxx。申请执行人:孙保见,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市人,住该市房山区佛子庄乡陈家台村,身份证号码:11022519631219xxxx。被执行人:安康市易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剑峰,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新城香溪路。被执行人:戚成有,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陕西省商洛市人,该市柞水县杏坪镇,身份证号码:61252719670215xxxx。申请执行人佟建国、孙保见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易成矿业有限公司、戚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的(2018)陕09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安康市易成矿业有限公司、戚成有返还佟建国、孙保见货款89060元;戚成有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00元及申请执行费1301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24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佟建国、孙保见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康市易成矿业有限公司、戚成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佟建国、孙保见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4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涂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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