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亲山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4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441号案件名称
河南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亲山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南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亲山;上海秦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441号原告:河南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街道万洋国际商城8号楼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4ED130B。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街道万洋国际商城8号楼121。法定代表人:袁红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谭亲山,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坡,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秦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JHC03。法定代表人:谭亲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坡,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亲山、第三人上海秦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河南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盈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1014号 下一篇 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付金锁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2159号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