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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李智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61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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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611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艳、李智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艳;李智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6117号之二原告张艳,女,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史天舒,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宇,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勇,男,满族,1982年7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李霏雨,系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艳诉被告李智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颖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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