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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安均与曹虎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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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683号
  • 案件名称

    穆安均与曹虎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穆安均;曹虎仔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2683号 原告:穆安均,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曹虎仔,男,汉族,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穆安均与被告曹虎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穆安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安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安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穆安均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书  记  员    陈  欢-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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