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安均与曹虎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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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683号案件名称
穆安均与曹虎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穆安均;曹虎仔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2683号 原告:穆安均,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曹虎仔,男,汉族,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穆安均与被告曹虎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穆安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安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安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穆安均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书 记 员 陈 欢-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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