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海、杨爱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1财保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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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财保78号案件名称
高树海、杨爱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树海;杨爱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财保78号申请人:高树海,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杨爱军,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唐山市玉田县。申请人高树海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爱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冀B×××××)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保全,金额以1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爱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冀B×××××)号重型半挂货车,金额以100000.00元为限,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高树海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仇学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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