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永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4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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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4907号案件名称
大连天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永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大连天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永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4907号原告:大连天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义街8号2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83033652T。法定代表人:王景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英,女,系大连市普兰店区英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高永志,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永志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庭前被告已经将物业费交付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 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朱思怡书 记 员 韩 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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