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戴珊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3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324号案件名称
何春、戴珊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何春;戴珊珊;何章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324号被执行人:何春,男,1987年0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戴珊珊,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何章霞,女,1964年0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春、戴珊珊、何章霞银行账户余额585.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雅安盛丰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2003号 下一篇 敖德州、贵州迈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