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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戴珊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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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324号
  • 案件名称

    何春、戴珊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何春;戴珊珊;何章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324号被执行人:何春,男,1987年0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戴珊珊,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何章霞,女,1964年0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春、戴珊珊、何章霞银行账户余额585.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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