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东晋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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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312号案件名称
江阴东晋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阴东晋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312号被执行人:江阴东晋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685308162U,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李家桥村临水路88号。法定代表人:许亚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阴东晋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81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案件受理费390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012元,由江阴东晋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22006元。本案由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江阴东晋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江阴东晋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此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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