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红、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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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791号案件名称
蔡红、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蔡红;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791号申请人:蔡红,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555-2110。法定代表:梅大亮。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1478号8幢3654室。法定代表人:杨渊。申请人蔡红与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蔡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蔡红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锡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何玉文书 记 员 王 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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